购买了权利瑕疵的车辆被拖走,依照合同得到赔偿后,还能主张侵权责任吗?法院判了!
2025-08-01 16:21:16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王汝福 | 作者:车璐炀 黄修民 | 点击量:7631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车璐炀 黄修民)购买了权利瑕疵的车辆被他人拖走,已经依照合同取得赔偿后,是否还能向他人主张侵权责任。近期,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拖车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。

基本案情

2023年11月18日,A向当地派出所报警:称其购买的灰色奔驰车被B拖走。民警在了解A不是该车辆所有权人后,告知其可自行前往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解决。2025年4月23日,A向南岳法院起诉,要求B赔偿其车辆灭失损失160 000元。案件受理后,承办人调查发现,2024年6月11日,A已在另一法院起诉该抵押车的出卖方陈某、王某及拖车人B,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160 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。后A申请撤回对B的起诉,经该县法院调解,A与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:二被告付清A经济损失30 887元,A不再向二被告主张其他权利。

法院判决

案件在审理过程中,B辩称拖车系受原车主的委托,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拖车义务,且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,不存在过错,不构成侵权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,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;对妨害占有的行为,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;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,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。B的拖车行为侵犯了A的占有权利,构成侵权,但原告A在明确知道案涉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取得完整所有权,有存在遗失或被案涉车辆所有权人取回风险的情况下,仍然以明显低于案涉车辆市场价签订《车辆债权转让协议》,存在一定过错,原告自身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,法院综合原、被告双方的过错、综合原告A对车辆四年多的占有时间、车辆的车况、车辆的贬值等方面的因素及原告A通过在其他法院调解的民事案件中得到的经济损失30 887元足以填平其损失。故对其再次起诉请求赔偿案涉车辆灭失损失160 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,遂判决驳回A诉讼请求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
法官说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,调整民事关系,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,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原告A购买权利瑕疵车辆的行为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对市场的正常交易行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。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,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。即侵权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,让侵权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得到平复,但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为一次侵权行为获得的赔偿超出其损失范围。法官在此也提醒,买卖车辆须通过正当合法途径,莫贪图小便宜,“赔了夫人又折兵”。

责编:王汝福

一审:曾金春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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